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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基本常识21问

发布于:2019-03-04    信息来源: “平安内蒙古”微信公众号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基本常识,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长期以来,黑恶势力不仅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还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定环境。黑恶不除,民不安、国不宁,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亮剑”,主动出击!

  目前,全国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政法机关除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外,还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扫黑除恶基本常识。而这些关于扫黑除恶的常识,你又了解多少?

  第一问:习近平总书记在哪一天提出“扫黑除恶”?

  2017年11月8日,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二问:什么是扫黑除恶?

  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三问:扫黑除恶的开始时间是在哪一天?

  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第四问:扫黑除恶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五问:扫黑除恶的重要意义(即“三个事关”)是什么?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第六问:“两个一律”指的是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第七问:“三个结合”指的是什么?

  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第八问: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什么?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第九问:“五个坚持”指的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第十问:“五项工作措施”指的是什么?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第十一问:“一案三查”指的是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二问:扫黑除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第十三问:两高两部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什么?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第十四问:“三长责任制”是什么?

  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实行“三长责任制”: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盟市(旗县)公安局长、分管局长、刑侦支队(大队)长“三长”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结论终身负责,对线索核查结论错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问:“三有一无”是指什么?

  省、市、县公安机关对每条涉黑涉恶线索必须严肃认真组织核查、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犯罪嫌疑”、“具有其他犯罪嫌疑”或“无犯罪嫌疑”的结论,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地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刑侦工作领导、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问: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十七问: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认定?

  三有:具有稳定性、具有严密性、具有渐进性。

  二不必:利用多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不必达到特定规模,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不必达到特定数额。

  三多:组织行为多、作案手段多、形式多样化。

  二必须:犯罪组织控制或影响的必须是:“一定的区域、行业”;犯罪组织对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第十八问:“扫黑”与“打黑”的区别是什么?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第十九问:恶势力的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第二十问:“保护伞”的定义及如何打击“保护伞”?

  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二十一问:在全国扫黑除恶“十类打击重点”的基础上,我区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扫黑除恶的“十五类打击重点”是什么?

  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出的“十项打击重点”是:

  一是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是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是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是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经过深入细致调研,针对黑恶违法犯罪情况,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增加了五类打击重点,具体包括:

  一是强行插手土地、草场承包,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黑恶势力;

  二是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恶性竞争或公开侵占国有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

  三是插手借贷债务纠纷,充当“讨债公司”的黑恶势力;

  四是在农村农闲时节组织赌博、“围胡”放款的黑恶势力;

  五是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和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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