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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 | 经济纠纷VS合同诈骗

发布于:2024-02-01    信息来源: 开远党建网

虚构合同目的租赁车辆

再把租赁车辆抵押赚取抵押费用

一番“空手套白狼”的操作

看似行云流水、毫无破绽

最终却套牢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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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张某租赁一辆摩托车,后二人谎称自己系车主并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7000元。次日,张某发现车辆被抵押后报警。被告人金某某、李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年12月,金某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李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车辆现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到案后,金某某曾辩称,其不过是将租来的车抵押出去,顶多就是经济纠纷,没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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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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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钱财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通过编造的虚假信息,让合同对方当事人相信其有合同履约能力,从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处置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指使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租赁车辆并抵押给他人,从中赚取抵押费用,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在明知金某某真实租赁意图的情况下,仍帮助金某某租赁、抵押车辆,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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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东川检察在此提醒您:“十贪九骗”,在日常生活中,务必绷紧防范之弦,远离诈骗之害,切莫贪图小便宜上当受骗,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检察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为建设平安东川贡献检察力量。


转载来源: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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