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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丨图说“套路贷”

发布于:2019-08-02    信息来源: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很多人都听说过“套路贷”,这种贷款有很多已经不是民间借贷,而是一种变相的犯罪行为!

“套路贷”犯罪通常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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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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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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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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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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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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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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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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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是“套路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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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里“套路深”如遇上述行为,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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